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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1950年签署的《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简称人权公约)于1959年成立,旨在维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提及的部分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二名,庭长二名,书记官(秘书长)一名,副书记官(副秘书长)一名;四个审判庭,一个大审判庭。每个成员国拥有一名法官,目前共有43名法官。法官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推荐,经欧洲委员会议会投票同意,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官以个人名义任职,独立审案,在任期内不得兼任有损其独立性的其它职务。

欧洲人权法院只受理欧委会成员国提出的案件,涉案国家必须是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国,且已申明完全接受该公约的约束,或就某一案件表明接受法院的审理。

1998年欧洲人权法院改革之前,案件审理程序比较复杂。任何个人、民间团体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必须首先提交欧洲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确定可以受理后,将写出报告提交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讨论。欧洲人权委员会或涉案国如果在三个月内不向人权法院提出审理要求,则由部长委员会裁决。

1994年5月11日开放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号议定书规定,成立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1997年欧洲委员会第二次首脑会议决定,从1998年11月起正式启动单一欧洲人权法院,取消欧洲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公民、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一个包括涉案成员国法官在内的三人委员会确定是否受理;一旦同意受理,将由包括院长或副院长、涉案国法官(如果该国无法官或其法官申请回避,可指定一名第三国法官代理)在内的七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如有必要,该法庭可以要求由十七名法官组成的大审判庭进行审理。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大审判庭可以要求成立法院全体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改革增强了欧洲委员会在全欧人权事务中的权威性。

欧洲人权法院各法庭的审理结果为终审判决,成员国必须执行,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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