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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公司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 亿元,经营区域覆盖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截至2005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1767 亿元,资产负债率61.96%,共有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195899 千米,变电容量61664 万千伏安,直接管理员工150.2 万人,直接服务客户1.28 亿户。
2005 年,公司售电量14646 亿千瓦时,主营业务收入7214 亿元,利税604 亿元,利润总额144 亿元。公司2004 年收入位列2005 年《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第40 位。
公司宗旨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电力客户、服务发电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企业理念 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 企业精神 努力超越、追求卓越
奋斗方向 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建设国际一流企业
发展战略目标 “一强三优”现代公司。 电网坚强: 电网规划科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运行灵活,标准统一,经济高效。 资产优良: 资产结构合理,盈利和偿债能力强,不良资产少,成本费用低,现金流量大,客户欠费少。 服务优质: 事故率低,可靠性高,流程规范,服务高效,社会满意,品牌形象好。 业绩优秀: 安全、质量、效益指标国内外同业领先,企业健康发展,社会贡献大。 建设现代公司: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推行现代化管理,具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刘振亚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组组长 祝新民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陆启洲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陈进行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郑宝森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陈月明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舒印彪
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曹志安
国家电网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经营输电、变电、配电等电网资产的特大型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中文全称:国家电网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国网公司
英文全称:State Grid Corporation of China
英文简称:State Grid 英文缩写:SG。
国家电网公司目前共拥有72.8万职工,其中工业企业职工52.2万人,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为71.7%;建筑业职工15.7万人,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为21.6%;科研设计单位职工1.46万人,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为2%。
· 公司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提出全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
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的网间协调问题,实现安全、优质、高效运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指导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公司主要经营业务
依法经营国家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
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
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从事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等业务。
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主要权限
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公司所属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统一管理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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