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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因事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律沿用唐律“六赃”罪名。除“常人盗”、“窃盗”外,其余四赃分别为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均与官吏有关。这也反证出当时官吏贪墨的“机关算尽”和皇帝提防臣下的苦心,其刑罚手段更是惨酷。成为明代严惩贪官污吏的重要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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