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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荷卢经济联盟           

比荷卢经济联盟

比荷卢经济联盟 (Union Economique Benelux) 是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建立的经济集团。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1944年9月5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流亡政府在伦敦签署比荷卢关税联盟协定。1946年,三国决定将关税联盟逐步扩大成为经济联盟。1958年2月3日,在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为期50年,期满后可顺延10年。宗旨是发展3国关系,协调3国之间的财经和社会事务政策,加强与大国的竞争地位。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委员会,负责监督和保证联盟条约的实施,三国外长每年数次开会讨论三国合作问题,三国首相、专业大臣不定期开会讨论相互协调问题。部长委员会主席由三国部长轮流担任,任期6个月,决议须一致通过。经济联盟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由三位主席(每国一名)及各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各委员会工作,并起部长委员会与各委员会之间的媒介作用。9个委员会分别为对外关系、工业和商业、农业、食品和渔业、关税和税收、交通运输、社会事务、法律、人员流动和定居、货币和财政委员会。1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统计协调、国家预算比较、公共卫生、招标、中产阶级、管理和司法合作、人员流动、领土整治、旅游、环境、能源、建筑产品评估、边境居民管理和商议建立跨国界公园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并向部长委员会提出有关实施联盟条约的建议。

法院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并提供咨询意见。由三国最高法院选出的9名法官(每国3名)组成。设检察长3名(每国1名)。议会间咨询委员会是3国政府的咨询机构,由49名议员组成(比、荷各21名,卢7名)。该委员会的职权不仅限于经济问题,还负责政治合作问题。经济社会顾问委员会由各国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指派27名代表组成,每国9名。

3国之间实现了商品、人员自由流通;3国职工和商人在比荷卢的任何一国均享有同等权利;3国在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比利时法郎与荷兰盾的汇率、对第3国支付结算等方面协调政策;3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协定,并在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1986年9月,3国签署比荷卢地区跨国合作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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