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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关税政策上实行的重大措施。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于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丧失了关税自主权﹐中国海关成为帝国主义侵华工具﹐因此﹐收回关税自主权成为中国人民反帝爱国斗争的重要使命。中国共产党和改组后的中国国民党都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要求关税自主的主张。1925年五卅运动后﹐北京政府和英美等十二国在北京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但因时局动荡无结果而终。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1928年 6月﹐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同年7月﹐国民政府与美国首先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又先后同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国民政府把关税会议时各国承认的七级税则公布为国定税则﹐并声明自1929年2月1日起实行。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中日关税协议》。国民政府经过这些“改订新约”的措施﹐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这只是帝国主义所作的某些让步﹐海关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外国人手里﹐中国政府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税率。尽管这样﹐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措施﹐增加了国家关税的收入﹐并有利于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才真正获得关税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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