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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告           

自告

自告

  犯罪人在犯罪未被举发前主动向官府投案。中国汉律规定,自告可以免除或减轻其刑罚,但共犯中的故意或首恶者即使自告也不能免罪。魏晋后,自告统称为自首。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完备,其主要内容包括:自首应以:“未发”为前提,若罪行已彰,向官府投案,不以自首论;请人代为自首或法律规定得相容隐的亲属替犯罪人首罪告官,与犯罪人自首相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损伤他人身体、损坏不可赔偿之物、偷渡关津、犯奸等,不在自首之列;自首要求交待性质、程度等全部情节,如自首不实或不尽,仍以不实不尽之罪科刑;轻罪被告发而交代重罪,一罪被告发而交待其它罪行 ,以自首论 ;属 于财产犯罪 ,自首者可原免其罪,但正赃仍应依法征缴 。宋元明清的法律 ,基本上沿袭唐制。唐以后历代法律中,对自首一般实行“原其罪”即免刑的原则,但对下列情形只能减刑:直系近亲属首告;知道有人要控告而自首;逃亡、谋叛者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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