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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手房买卖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6年11月14日,北京地税局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456号,点击查看原文),该文件对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土地增值税征收实例

假设张先生于2004年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年12月将以70万来出售。

1、张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以核定方式来缴纳,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000(700000×1%)元;

2、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那么可扣除:
原值:500000;加计金额:500000×5%+500000×(1+5%)×5%=51250;税金:契税为7500(500000×1.5%)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38500(700000×5.5%)、个人所得税按核定方式缴纳为7000(700000×1%)、印花税350元。

那么该套房屋的增值额为:700000—500000—51250—7500—38500—7000—350=95400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按照30%的税率计算。那么,土地增值税为:95400×30%=28620元

存在疑惑:征收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虽然此次北京地税局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征收方式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细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照京财税[1999]1201号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按照京地税地[2004]36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项目;如果将这两个文件进行衔接,是否就是对于普通住宅和五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均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这一点,可能还是存在疑惑,而对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界定,将直接会影响到该政策对于二手房市场产生的波动幅度。

11月下半月,预期有售房高峰

      由于土地增值税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距离征收时间也就半个月的时间,那么,在此时间段内,对于那些已经成交的客户来说,为了避免交易税费的增加,必然会出现提前集中过户的现象;另外,对于那些已经有成交意向的消费者来说,受此政策的催动,为了节省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支出,也将会加速彼此之间交易,同时,也会将部分后期的交易需求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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